为表彰在我校求学期间思想进步、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 树立榜样,引导国际学生积极向上,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42号令)、《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应届毕业硕士国际学生或本科国际学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品行端正。
第四条 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专业能力强,在学生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所有课程均合格或平均学分绩点(GPA)2.00及以上,且加权平均分85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GPA)3.50及以上,平均出勤率90%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80分)以上。
第六条 硕士国际学生和本科国际学生分别按照当年毕业人数的10%设置“优秀毕业生”名额。
第七条 在校期间,曾获“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院)留学生奖学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 硕士国际学生
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上述奖项的。
(二) 本科国际学生
1. 在校期间,四次获得上述奖项的;
2. 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上述奖项的,其中至少两次为“广东省政府来粤留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在专业或社会活动、文体活动、各种竞赛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选程序及办法
第九条 国际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申请、初选、公示、推荐、批准五个阶段。
第十条 国际学生优秀毕业生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提交“优秀毕业生”申请材料,其中包括5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中文或英文)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纸质版及电子版。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审核申请者材料。国际教育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毕业班班主任组成的国际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小组,对审核合格的申请者按照比例进行初选,确定拟推荐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核实后仍推荐的名单及材料分别报学校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由学校召开评定会议,审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授予“优秀毕业生” 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